新车未提就变事故车 法院判决销售商退还10.4万元购车款

   2025-06-25 江门新闻网50
核心提示:江门日报讯 (记者/凌雪敏 通讯员/林愈) “满心欢喜等新车,结果等来的却是‘爱车变事故车’的噩耗,这谁能接受啊!”张先生最

江门日报讯 (记者/凌雪敏 通讯员/林愈) “满心欢喜等新车,结果等来的却是‘爱车变事故车’的噩耗,这谁能接受啊!”张先生最近遭遇了这样一件糟心事,新买的车还未来得及提车,就被其他车辆“亲密接触”,张先生向销售商提出更换车辆遭拒,一场购车维权拉锯战就此拉开。

    记者从江门中院获悉,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《新车销售合同》,销售商向张先生退还购车款10.4万元。

    最近,张先生满心欢喜地选购了一款奇瑞轿车,并与销售商签订了《新车销售合同》,明确了车辆型号、内饰配置等细节,随后张先生支付购车全款以及保险费,就等着喜提新车。然而,第二天,销售商突然通知张先生,车辆发生了碰撞。原来,案外人贾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销售商门口时,因倒车不慎与停放的涉案车辆来了个“亲密接触”,交警认定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    新车还没摸到方向盘,就变成了事故车,张先生心里那叫一个憋屈。他当即向销售商提出解决方案:“要么更换一辆新车,要么解除合同并退款。”可销售商回复说,肇事方表态愿无条件负责赔偿修车,还额外赔偿5000元作为损失费,张先生不同意,双方协商多次始终无法达成一致,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。

    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零四条规定:“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,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,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法院审理认为,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,还停放在销售商门口,车辆既没登记上牌,车钥匙也没交付,新车仍处于销售商的占有和管理控制范围内,属于车辆交易中的待交付状态。很明显,销售商并未完成交付,新车受损的风险理应由销售商承担。而且,新车受损后即便经过修理,也必然存在贬值损失以及保险费加重等对无过错消费者不利的情形,完全不符合张先生购买新车的初衷。

    在双方协商过程中,销售商提出的由肇事方维修并额外赔偿5000元的方案,根本无法满足张先生购买新车的合同目的,销售商又不同意张先生更换新车的要求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认为张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销售商退还购车款。最终,法院判决解除双方《新车销售合同》,销售商须向张先生退还购车款10.4万元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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